工作动态
2025年学校工会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2025-03-14

3月14日下午3:10,学校工会于创新创业大厦402召开2025年工会工作会议。学校工会主席曹罡、工会委员以及工会会员代表参会,共同为2025年工会工作谋篇布局。本次会议以 “真抓实干、创优争先” 为主题,致力于以扎实举措为全校教职工提供更贴心的服务,助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开始,工会主席曹罡全面总结回顾了2024年工会工作的成果与不足。在充分肯定过往成绩的同时,曹主席明确指出,2025年工会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教职工的多元化需求,在细节处发力,切实提升工会工作质效,增强工会凝聚力。会上,工会委员焦志礼对第八届教职工科技文化艺术节的各项活动进行了详细部署。此次艺术节活动精彩纷呈,涵盖思政课程优秀案例评选、思政课实践教学精品课展示、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教职工唱红歌比赛、教师 PPT 设计大赛等多个板块。这些活动致力于为广大教职工搭建专业能力展示、文化交流合作、综合素质提升为一体的平台,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创新精神与文化艺术热情。同时,焦志礼委员结合分担的档案统计工作详细介绍了新举措,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入会时间、参与工会活动记录等进行全面且精准的记录与更新,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后续工会工作的精准开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最后,曹罡主席强调,2025 年工会工作要紧紧围绕 “真抓实干、创优争先” 这一主题,在学校党政领导的正确带领和支持下,严督细管、提质增效,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提升工会凝聚力、影响力。同时,加强自我学习、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加强服务意识,主动作为,切实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的关怀与温暖,为学校的高质量发展汇聚力量。

同心聚力,奋楫扬帆——学院召开2023年工作总结大会
2024-01-10

奋斗中送走岁月,实干中铸就辉煌。2024年1月8日上午,学院在灵寿校区双创楼一楼报告厅召开2023年工作总结大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教职工参加会议。会议由李箭飞书记主持。副院长冯长英总结了2023年招生工作并讲解了2024年招生政策,表示目前招生工作正处在一个新的时期,要以改革和创新的视野不断完善招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加强招生宣传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持续推动招生宣传工作的全员、全过程参与,稳步提升生源质量。各处室、二级学院要加强领导、团结一致、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确保完成2024年的招生任务。学院工会主席、 副院长曹罡作了2023年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通过一系列数据和实例对工会各项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和总结,对2024年工会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曹院长还宣布了学院调整工资标准、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决定。与会教职工经表决通过了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报告和学院工资标准调整方案。院长梁国敬从坚持守正创新,扎实推进党建意识形态工作;通过创新驱动,不断加强学院内涵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不断创新举措,稳步推进招生就业工作;树牢宗旨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优化校园环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对2023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肯定了各方面工作的成绩,指出了工作中不足,并确定了2024年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党委书记李箭飞作总结讲话。他表示,一年来全院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取得了扎实有效的整改成果。学院加大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党建、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水平都上了新台阶。李箭飞书记提出了“四个坚持”指导思想和“四个年”建设目标:一是坚持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为引领,全面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二是坚持以内涵建设为主线,全面提升学院办学实力;三是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四是坚持以培育特色亮点为突破口,全面提升特色办学水平。建议确定2024年为整改规范年、条件提升年、基层建设年、纪律整治年。本次会议进一步理清了学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总结成绩、找出不足、展望未来,激励全院教职工锚定前进方向,为学院发展建设凝聚力量。2023年的工作已经落下帷幕,2024年,学院全体教职工将怀揣着美好的期许,继续书写科信学院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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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开展“用爱送温暖 真情暖人心”走访慰问活动

岁末寒冬,春节将至。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足感,切实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1月中旬,学校工会受学校党委和校领导委托开展“用爱送温暖,真情暖人心”走访慰问活动。学校工会主席曹罡及工会委员、工会会员代表参加活动,并为学校困难教职工送去了帮扶慰问金、慰问品和新春祝福。慰问期间,曹罡主席代表学校领导给教职工送去新春的祝福,通过亲切交谈,详细了解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仔细聆听教职工需求。在科信这个大家庭里,大家携手向前,互帮互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此次慰问活动不仅为教职工提供了实际帮助,更拉近了工会与教职工之间的距离,让教职工切实感受到了学校的关怀与温暖。学校工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以为教职工排忧解难为初心。接下来,学校工会将继续积极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慰问工作,尽心尽力办实事、办好事,以更贴心的服务、更精准的举措把温暖送到教职工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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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会举办“庆元旦 迎新年”游园会

2024年元旦将至,为丰富全校教职工文化生活,增进教职工的沟通与交流,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向心力,展示教职工的团结合作、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2023年12月27日下午学院工会于科创楼大厅举办“庆元旦 迎新年”游园会活动。活动开始,首先由学院副院长、工会主席曹罡致辞;“2023年是学院办学36周年,也是学院‘十四五’发展的关键之年。这一年,全体科信人逐梦奔跑、砥砺奋进,共同开启了学院‘双高’建设新篇章。”最后,曹主席预祝“庆元旦 迎新年”游园会取得圆满成功。随后由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梁国敬宣布“庆元旦 迎新年”游园活动正式开始,现场一片欢呼,掌声雷动。 第一环节“幸运大放送”,由院领导通过大屏幕现场抽奖,每位院领导随机抽取一名幸运教职工,现场发放纪念品。全场教职工笑意盎然,信心满满,一同见证幸运者的诞生。 第二环节“十二生肖大联欢”,现场设有十二个趣味活动,完成一个活动项目在积分卡上盖章并获得对应的积分,全部活动结束后,可以根据积分总数兑换相应的纪念品。 本次游园会活动以妙趣横生的打卡任务为主线,全院教职工在趣味十足的闯关中,体验运气爆棚的开心,感受心有灵犀一点通的愉悦,体会诗词文化的博大精深。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欢声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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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行2024年“凝心聚力展风采”教职工冬季拔河比赛

为丰富广大教职工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全面展现学校教职工敢于拼搏、昂扬向上的风貌,12月10日下午由学校工会组织的“凝心聚力展风采”教职工冬季拔河比赛在一期操场举行。本次拔河比赛以工会各分会为单位组建成9支参赛队伍,每支参赛队伍人数为12人,男女各半。参赛队员热情高涨,齐心协力,经过初赛的激烈比拼,最终有4支队伍脱颖而出,挺进决赛。决赛现场,学前教育与艺术设计学院的师生们带来了精彩的暖场表演。 决赛开始,参赛队伍排兵列阵、摩拳擦掌、斗志昂扬。随着裁判员一声哨响,力量的角逐正式开始,参赛队员们凝神聚力、紧握长绳、重心向下、铆足了劲儿将绳子向后拉。呐喊声、加油声不绝于耳。整场比赛高潮迭起、扣人心弦,充分展示了教职工们精诚团结、敢于争先的精神和气势。 经过激烈的比拼,教务处分会获得拔河比赛第一名,医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分会获得第二名,机关二分会、电子与通信学院分会并列第三名。随后,学校党委书记李箭飞为获得冠军的分会代表颁发奖状及奖品,校长梁国敬为获得亚军的分会代表颁发奖状及奖品,党委副书记杨志勇、工会主席、副校长曹罡为获得季军的分会代表颁发奖状及奖品。 拔河比赛是一场力量的角逐、智慧的较量,极其考验意志力和团队凝聚力。工会将继续开展好各项活动,不断满足广大教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教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健康的体魄投身到学校教育工作中去,为学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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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助残•温暖同行—学校开展爱心助残捐赠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响应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推动乡村振兴工作。12月30日,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灵寿县教育局、灵寿县残联、灵寿县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齐聚灵寿县农业技术中专学校,举行“爱心助残•温暖同行”捐赠仪式。捐赠仪式上,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李箭飞表示我校坚持以发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区域长远发展为重要内容,在本次善立方助困--“云朵计划•助残温暖工程”项目中,学校教职工、学生积极为公益事业奉献爱心,通过此次捐赠,以实际行动,践行公益精神,弘扬了扶残助残传统美德。仪式上,李书记代表全校师生为灵寿县特殊教育学校捐赠爱心温暖包100个,合计金额31500元。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姜玲,灵寿县教育工委副书记崔建先后发言,号召大家一起凝心聚力,助力残疾人事业发展。 每一个收到爱心温暖包的同学脸上都洋溢着笑容。扶弱济困、扶残助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作为培养人才、传播文明的重要场所,时刻牢记着社会责任与担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尽绵薄之力,让爱心之火燃烧不息。天圆地方,我们共享一片蓝天;心笃人睦,我们同居一方热土。让我们携手并肩,形成强大合力,为需要帮助的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让我们的爱心在助残温暖工程中绽放出绚烂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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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办“庆元旦 迎新年”游园活动

“元启新程,福纳万象”2025年的大门缓缓开启,为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为全校教职工营造欢乐、祥和、富有文化内涵的节日氛围,2024年12月26日下午学校工会于科创楼大厅举办以“庆元旦 迎新年”为主题的游园活动。 活动开始,首先由工会主席、学校副校长曹罡致辞:回顾这一年,学校旗帜鲜明、不忘初心,以党建引领学校各项工作走上了新的台阶;聚力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在人才培养上培根铸魂,开创了立德树人新局面;着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师资队伍越来越壮大,人才强校的优势日益彰显。新的一年任重道远,希望大家团结奋进再出发、全力以赴、勇于担当,共同开启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随后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梁国敬宣布“庆元旦 迎新年”游园活动正式开始,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为活动奠定了热烈而愉快的氛围。 第一环节“幸运大放送”,由校领导通过大屏幕现场抽奖,每位校领导随机抽取一名幸运教职工,现场发放幸运礼品。全场教职工热情高涨,一同见证幸运者的诞生。 第二环节是“金蛇献瑞大联欢”,设有趣味游戏、非遗文化传承制作等活动,教职工们纷纷投入到有趣的游戏活动中,在欢声笑语中体验了游戏的快乐、手工制作的惊喜以及兑换奖品的喜悦。 教职工体验“画蛇点睛”你比划我猜、盲人画鼻子游戏。 教职工体验“金蛇投福”投标、投球游戏。 教职工体验“金蛇钓鱼”钓瓶游戏。 教职工体验“龙蛇共舞”歌曲接龙游戏。 教职工体验“有‘蛇’有得”滚滚乐游戏。 教职工体验“金蛇昂首”诸葛吃糖游戏。 教职工体验“‘蛇’我其谁”猜灯谜游戏。 教职工体验非遗文化传承手工制作项目。 活动现场喜气洋洋、热闹非凡,时时能看到灿烂的笑脸、听到爽朗的笑声,一个个妙趣横生的游戏活动项目使教职工们不仅感受到了节日的喜悦与温暖,也增进了彼此之间的友谊。教职工们在一片喜悦、祥和的氛围中共同迎接新一年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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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红歌比赛活动安排

教职工红歌比赛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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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合唱比赛圆满举行

为弘扬红色文化,激发广大师生的爱国热情,2025年5月29日,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在科创楼大厅成功举办第八届教工科技文化艺术节“唱响红色经典,礼赞光辉岁月”教职工合唱比赛。本次活动由学校工会主办,医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分会、机电工程与交通运输学院分会承办,活动吸引了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大家用歌声传递对党的深情,展现新时代教职工的精神风貌。党委书记李箭飞、校长梁国敬及其他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及师生500余人参与了活动。 唱红歌抒青春豪情,咏盛世展时代风采。本次合唱比赛在机电工程与交通运输学院带来的《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中拉开帷幕,比赛现场气氛热烈,各参赛队伍精心准备,以饱满的热情和激昂的歌声为观众带来了一场视听盛宴。《打靶归来》、《追寻》、《歌唱祖国》、《红梅赞》、《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走向复兴》等一首首经典红歌,唱出了对党的无限忠诚和对祖国的深深热爱。教职工们用深情的歌声,生动地诠释了红色精神的内涵,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学前教育与艺术设计学院分会凭借出色的演绎荣获一等奖,电子与通信学院分会、机关二分会获得二等奖,人工智能学院分会、教务处分会、经济管理学院分会获得三等奖。最后,比赛在全场合唱《为了明天的辉煌》中落下帷幕。 本次合唱比赛的成功举行,不仅是一场音乐的盛宴,更是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以歌声唱响了科信人奋斗的旋律,让红色基因在教职工心中传承,激励大家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今后,学校将继续举办此类活动,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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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

中国工会章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中国工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四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双代会

凝心聚力谋发展 继往开来谱新篇——学校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3月27日下午3:30,学校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创新创业大厦319报告厅开幕。党委书记李箭飞,党委副书记、校长梁国敬,党委副书记杨志勇,董事长谷建芹,副校长王谦、马永坡、王桂琴、冯长英、李阳、曹罡、孙国方,校长助理王秀敏以及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齐聚一堂,共同商议学校发展大计。会议由副校长冯长英主持。 党委副书记、校长梁国敬向大会作学校2024年工作要点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是深入实施学校“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也是奋力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做好全年工作意义重大、关系深远。报告强调,2024年学校工作要继续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聚焦内涵,狠抓落实,重点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党的建设为引领,推动党建与教育深入融合,培树党建品牌;二是深化教育改革,激发内生动力,注重内涵发展,提升办学质量;三是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四是聚焦服务职能,促进行政处室工作提质增效;五是着力在“新、实、效”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学校招生就业工作水平;六是聚力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七是推动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落地见效;八是建设稳定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学校工会主席、副校长曹罡作2024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的报告,2024年学校工会将继续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八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局观、群众观、维权观,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谋福利,切实增强工会凝聚力和影响力,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会上,全体与会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对学校2024年工作要点报告、2024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大家以高度的责任感,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报告。本次教代会明确了学校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体现了学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也标志着学校教职工参政议政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将以此次教代会为载体,凝心聚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力谱写学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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