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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关于论文类的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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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7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职工的科学研究水平,切实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术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增长我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在《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院教字【2007】4号>文件)的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特制订此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录用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发表论文,必须注明所属单位为“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并且省级为第1作者,国家级为第1或者第2作者。
第三条 论文一经发表,必须由作者提交论文所在期刊杂志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教务处科研科备案,没有备案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条 教务处科研科整理统计教师报来的论文,送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论文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学术委员会每季度评审一次,可根据教师发表论文的数量适当增减。
第五条 我院教职工在省级以上正式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均可获得1000元的奖励。一人一次/年,不重复奖励。期刊级别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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