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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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2007        3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院教师与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河北省教育厅冀教人[1998]63号《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旨在奖励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教学思想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以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二、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为: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观念,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提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我院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师资、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学风建设,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产生显著成效的成果。
3.结合学院特点,推广、应用和引进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成果。
4.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课件(必须为一门课程的完整内容),且被选为我院开设课程的主讲教材并使用二届以上,可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报省及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必须为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 直接担任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申报人为教师,自申报成果奖之日往前推,至少连续三年承担授课任务,年均计划学时至少120学时以上;申请人为其他人员,至少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岗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4.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5. 成果的主持人一般应为成果鉴定时的主持人;如确因贡献较大需要变更主持人,须经成果所有完成人签字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成效;关于专业建设类的教育方案必须经过一届学生完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材类成果自正式出版之日起在教学中使用满两年以上。
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成果申报的头一年年底。
第八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持有院或院级以上单位的鉴定证书。
第九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
第十条    院教学成果奖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各系(部)、处推荐,院评委评审的办法产生。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申报人须报送以下材料:
1. 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3份);
2. 院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一式20份);
3. 关于本成果的立项文件及鉴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关于本成果的科研查新报告(原件1份);
5. 在国内正式出版物(含期刊、报纸、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与本成果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
6. 证明成果水平、实践效果的资料一套(按A4规格复印并装订成册,附上原件);
7. 成果主要完成人资格审查表。
第十二条 各系(部)受理申报程序是:
1.接受成果申请之后,召开相应的教学成果评议会,由申请人介绍课题研究成果,听取群众意见;
2. 各系(部)组织人员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写出推荐意见;
3. 将向院推荐的成果在本单位公示。争议期为1周,若无异议,将申报材料送科研处。
四、   教学成果奖的院级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评审确定院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及等级;
2. 从申报的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并确定申请奖励等级;
3. 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在充分审核讨论的基础上分项目以无记名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序。
1. 评委会应有4/5以上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2. 每个成果计算总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按照投票评委的有效人数计算平均分;
3. 评委为成果的主持人或参加者,不得参加该成果的评分;
4. 评定奖励级别时,按照得分多少排序,而后依据排序确定奖励级别。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在院一等奖的成果奖中产生,推荐项目应明确申请奖励级别。
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须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评委对教学成果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评委应对成果充分发表看法,如确有疑问,可要求成果主持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科研处为学院受理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 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 向院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并组织实施评审的具体事宜;
3. 负责审核向省推荐的教学成果材料;并按省有关文件收取评审费;
4. 负责教学成果奖励的经费预算,颁发奖金及证书;
5. 负责建立教学成果评审情况的档案;
6. 负责处理院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的院级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应向全院公示10天;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布的成果提出争议,并以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推荐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并附有关证据送科研处;凡不按此规定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对于实质性争议,由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非实质性争议,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五、   授奖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争议期满后,由学院正式行文,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人颁发教学成果奖励证书而后奖金。院一等奖奖励1000元,院二等奖奖励800元。
教学成果奖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实,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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