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
中心简介
国旗护卫队社团是高校中以维护国旗尊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的学生组织,主要承担日常升国旗仪式、爱国主义教育宣传等任务,是校园红色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一、核心职能1. 执行日常及重大节日(如开学/毕业典礼、国庆)的升国旗仪式,确保动作规范、仪式庄重,维护国旗神圣性。2.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活动,如国旗知识宣讲、红色故事分享、国防教育讲座等,传递爱国情怀。3.组织成员进行队列训练(如正步、齐步)、体能训练及礼仪培训,提升团队纪律性与整体风貌。4.协助学校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各类校内活动,保障文化节、运动会等活动有序开展。5.常态化巡逻,按规定路线对校园教学楼、操场、宿舍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日常巡逻,排查安全隐患,提升校园安全防控能力。二、成员特质与选拔1.选拔注重思想觉悟,要求成员热爱祖国、认同国旗精神,且遵守校纪校规、态度端正。2.社团会考察学员基本体态(如身高、形象)与体能基础,确保日常训练和执行仪式时的整齐度与精神面貌。三、价值意义不仅是校园里的“爱国符号”,更能帮助成员培养责任感、集体荣誉感与纪律意识,是学生践行爱国精神、提升个人素养的重要平台。
法规政策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第三条【地位作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第四条【工作原则】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二)坚持依法考核,严格标准程序;(三)坚持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征集。第五条【考核内容】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六条【责任主体】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总体要求】征集服现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第八条【具体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六)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第九条【特殊条件要求】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一)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二)因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受过处分或者正在被调查处理的;(三)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活动的;(四)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五)文身的;(六) 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七) 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对征集新兵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本单位、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军区征兵办公室职责】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第十二条【省、地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四)对下级参加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考核;(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六)承办部队或者其他兵役机关请求协助政治考核等有关事宜。第十四条【基层单位职责】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本区域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二)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第十五条【信息保护】各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应征公民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六条【工作机制】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第十七条【应征地点】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第十八条【初步考核】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政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第十九条【联合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条【走访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综合结论】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第二十二条【文化程度认定】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高中以下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大学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和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证信息为准。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认定。第二十三条【组织关系认定】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档案中《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其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关系为准。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认定】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学生考核】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其政治考核。第二十六条【政治条件兵考核】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队不再附加其他政治考核材料。第二十七条【出国(境)人员考核】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应当由国家驻外机构或者派出单位对其出国(境)期间现实表现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第二十八条【自查退兵】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第五章 复查与退兵第二十九条【承办部门】新兵到达部队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政治考核复查。第三十条【考核复查内容方法】政治考核复查重点是审核新兵档案,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有无涂改、信息有无疑点、程序是否规范等,并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个人经历、掌握思想底数。复查中发现疑点,协商驻地公安机关进行网上信息核查,驻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发函至原征集地县(市、区)兵役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兵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在收到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一条 【复查不合格情况核实】 复查期间发现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拟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第三十二条 【复查退兵】 经部队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作退兵处理。退兵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责任区分与奖惩第三十三条 【表彰奖励】 对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 【退兵责任区分】 因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退兵的,应当区分为责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第三十五条 【责任退兵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责任退兵:(一)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年龄不符、冒名顶替、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问题的;(二)新兵入伍前有违法犯罪记录未查出的;(三)未按规定走访调查,有关情况未及时发现的;(四)不配合协查、不及时回函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退兵手续,或者随意退兵,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其他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第三十六条 【非责任退兵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非责任退兵:(一)因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的;(二)新兵入伍后违法违纪的;(三)新兵入伍前涉嫌违法犯罪,但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入伍后发现并查实的;(四)其他不属于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对发生非责任退兵问题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教训,加强和改进工作。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退兵问题的,以及徇私舞弊、收受钱物、以权谋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法律废止】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

第一章 外科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二)女性:17≤BMI<2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第二章 内科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心率60~10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第四章 眼科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第五章 口腔科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第六章 妇科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第七章 辅助检查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三)血清尿素:2.9~8.2mmol/L。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二)尿酮体:阴性;(三)尿糖:阴性;(四)胆红素:阴性;(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外观:黄软;(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正常心电图;(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四)副脾;(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八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第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初中学生掌握初步的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领域相关组织依法管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审核。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特色办学发展纪实(中国教育报2010年5月26)

加大投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特色办学发展纪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近年来,河北省在发展职业教育的大政方针指导下,职业教育发展如火如荼,涌现了一批杰出的高职院校,这其中就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是大学专科层次的省属普通高校,按国家计划面向全国统一招生,学生毕业颁发普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位于河北省会石家庄市西南高教区,校园规划占地面积500余亩,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拥有图书48.2万册,国内外期刊960余种;教师队伍和管理工作人员430余名,其中副高职以上职称168名;现有全日制在校生6600余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学院已形成以科技信息类专业为主,工、经、文、医、管等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现设有信息工程、经济管理、外语、医药化工、机电及自动化系,基础部、体育部,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五系两部两中心,开设有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软件技术(游戏开发方向)、移动通信技术、通信技术、金融保险、财务信息管理、会计电算化、会计与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信息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物流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商务英语、应用英语、生物技术及应用、化学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生物化工工艺、应用化工技术、护理、药学、食品营养与检测、医药营销、电气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机电一体化技术等37个专业。学科专业体系基本涵盖了各种基础性职业类别,既满足了学生求知和河北省高新产业发展的需求,也为今后学生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学生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充满信心。办学多年来,学院不断创新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遵从“育人为本、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和“厚德、博学、自强、求实”的校训,全面进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内涵发展期,成为广大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发展自身素质的乐园。学院先后荣获“河北省管理示范院校”、“河北省明星院校”、“河北省普法先进单位”、“河北省招生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完善教育教学设施,全力打造现代化的育人环境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逐年加大经费投入,形成了设施完善优越、现代教学手段齐全、生活环境舒适的格局。2010年计划投入1.2亿的经费,进行学院扩建,建设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宿舍等基础设施3万平方米,学院的软硬件建设将有根本性的改善。完善的基础设施 随着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为了给学生一个宽敞明亮、设备先进的学习环境,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建设新的教学楼、实训楼,优化教学楼内各种设施。如今,学院已有6座教学楼,可保证各专业班级都有专用教室;各教室配有教学、文娱兼用的彩电,26个多媒体阶梯教室能很好地满足现代化教学需要;图书馆楼内设有大、中型阅览室,拥有1000个座位,同时配备有200台微机的电子阅览室。为了满足信息化教育的需要,学院建成了千兆校园网,建设了配备1000余台教学计算机的计算机室和6个标准语音室,构建了一个完备的现代化教学体系。规范完备的实验实训条件 高职院校的职能是为社会培养有知识、有技术、有实践操作能力的合格人才。为了达到这一培养目标,学院投入建成了一批设施先进的实验实训室,并配备现代化教学仪器,极大地提高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的水平。如今,学院已拥有电工电子、钳工、电气自动化、自动控制原理、汽车电子、汽车构造、汽车检测、电机拖动、数控机床、高频电路、药理、有机化学、现代仪器分析、生物化学、人体解剖、护理、药物制剂、计算机组成、网络工程、程控交换、软件开发、通信原理、单片机及财务会计等49个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套先进,保证了100%的实验开出率。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在不断完善教学条件的同时,学院也在逐步改善学生的生活环境条件,为学生营造了舒适、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提高生活的便利性,学院在学生宿舍内安装了电话、电扇;为方便学生就餐,学院建设了整洁卫生、座位宽松的学生食堂,并在餐饮中心分设大灶、小灶,供学生选择;为方便学生日常生活需求,学院建设了校园超市、医务室、洗浴中心,储蓄取款、邮政等设施也配备齐全。同时,学院为了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建成了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乒乓球馆、田径场和各类大、小球场;美化校园环境,大力提高绿化率,绿化面积达50%以上,校园三季有花、四季常青,为学生创造了温馨的学习、生活环境。 找准办学方向,突出专业特色,深化校企合作,提高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水平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坚持“育人为本、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在“厚德、博学、自强、求实”的校训和“严谨、诚实、创新”团队精神的指引下,始终把特色办学作为一个不变的信念,努力打造富有生命力、具有就业前景的特色专业体系。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综合型院校。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建立配套的实验实训室、实习基地,保证职业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和学院的实际状况,经过几年的办学实践和探索,学院逐步明确了办学思想,提出了做好“六个转移”的办学思路,即:由学院单独办学向校企合作办学道路做根本性转移;由注重理论教学向理论、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转移;由现在的“讲师型”教师队伍向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做重点转移;由“一支粉笔”的传统教学向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转移。以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未来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找准了立足点,明晰了今后的办学方向——加强专业特色的建设,深化校企合作。河北省工业基础雄厚,极具发展潜力,石家庄是全国省会城市企业平均规模最大的城市,目前已形成以医药、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化工、建材产业为主体,布局比较合理的综合性工业结构,是全国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电子信息工业基地和最大的医药工业基地之一。根据河北省经济发展,学院已经培育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机电及自动化系、医药工程系。每年都向用人单位输送大批优秀人才。根据地方经济,大力培育社会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根据河北省政府把石家庄市建设成“中国药都”的重大决策,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紧密结合国家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把医药化工系是学院特色科系之一,开设了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应用化工技术专业、生物化工工艺专业、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护理(涉外方向)专业、护理(社区方向)专业、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化学制药技术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及药学专业等10个专业,学科专业设置以培养社会紧缺、急需人才为主,紧密结合全国、尤其是河北省经济建设及岗位需求,培养目标明确。医药化工系积极倡导、鼓励学有余力的同学跟随教师进行科研活动,提前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目前,该系建有生理、无机化学实验室、有机化学实验室、分析化学实验室、物理化学实验室、天平室、微生物、物理诊断、护理实训室、药剂学实验室、药理学实验室及化工原理实训室等各类实验实训室,拥有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显微镜、压片机等实验仪器,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了良好的实验平台。同时,该系对外承担部分培训和化验任务,建设了以岭药业、北京紫竹药业、石药、华药、山东吉鲁药业、神威药业、石家庄格瑞制药等近百家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合作单位。近几年该系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6%以上,大部分专业100%就业,得到了社会各界、用人单位的一致认可。注重实效,让人才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装备制造基地是河北省五大基地建设之一,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围绕地方经济建设,机电及自动化系是学院另一特色系。该系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设置了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数控设备与维护、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八个专业。为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学院投巨资为机、电专业兴建了电工电子实验室、电机与电气控制实验室、单片机实验室、PLC实验室、模拟电子实验室、数字电子技术实验室、汽车电控实训室、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拆装实训室、汽车电路实验室、汽车检测实训室、汽车整车修配实训室。该系联合建立了汽车发动机、仪器设备、电气工程实训中心、机械工程实训中心,机电液气一体化实训中心等,配置实训设备1000万元,实训工位300多个,实现了高新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证、认定与鉴定和技术研发等系列化数字实训;注重与企业及省内高校开展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石家庄金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泰金宝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双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可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华北有限公司等现已与70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机电及自动化系始终以市场为导向,以培养地方经济社会需求人才为主线,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批批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够掌握现代电气、电子、自动控制设备和汽车技术,以及数控、维护、编程等方面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技术人才。历年来,该系毕业生就业率达96%以上,以“敬业精神好、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上岗适应快”的优势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抢得先机,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政策的指导下,高职院校将迎来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发展时期。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将始终以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为目标,为促进河北省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充分利用良好的基础设施,把握发展契机,发扬迎难而上、勇于拼搏的精神,一手抓基础设施建设,一手抓特色专业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管理科学、师资优良、人才辈出的知名高校,为河北省乃至全国的企业、事业、公司用人单位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高素质优秀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