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中专部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院学〔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7〕14号)的文件要求,为规范学院中专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助学院中专部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指学院中专部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学院后,学院资助办公室按照学院中专部的实际情况,将连片特困地区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范围,对非连片特困地区的学生,按在校一年级、二年级学生人数15%的比例,分别向两个年级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为学院中专部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孤儿或者父母亲丧失抚养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2)来自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
(3)因天灾人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一律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一年来曾有沉迷网吧、抽烟酗酒、打牌赌博、滋事打架、生活铺张浪费等行为者;
2.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或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者;
3.有品行不良记录,曾有违纪行为或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统一活动或劳动课者;
4.弄虚作假者;
5.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6.其他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免学费补助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建立健全资助工作评选机制
设立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资助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资助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中专部设立资助评选工作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内的评选工作。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组成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推荐本班级(专业)获得国家助学金人员。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非连片特困地区的学生
(一)连片特困地区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非连片特困地区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 下列任何一种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3)农村低保家庭证明;
(4)特困救助供养证明;
(5)孤残学生证明;
(6)烈士子女相关证明;
(7)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班级(专业)评议
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分配名额以及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评议推荐出本班国家助学金名单,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二级学院认定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各班级(专业)评议推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工作组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院资助办公室。
四、学院复审
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评定出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结果进行全面衡量,学院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元,由省教育厅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但国家助学金未发放之时,因参军入伍、退学、休学等情况已不在校学习的学生,资助办公室将终止其享受助学金资格。评选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取消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格或另换他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