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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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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在册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二)对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学生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学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学生申诉申请书”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经过审理,做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果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结论,应当制作申诉结论书,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结论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学生申诉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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