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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政【20094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我省免学费工作实行“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是:

(一)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对象

200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对待。

根据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对象在2009年秋季学期已交纳的学费,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如数退还。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规定的学费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费情况,确定我省免学费补助标准为:省及设区市、市辖区所属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对其中位于县城和乡镇的学校,执行县(市)所属学校的补助标准,下同),县(市)所属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

对招收“双带头人培养工程”青年农民学生的学校,考虑其在培养形式、授课方式和学员管理上的特殊性,确定对其免学费补助标准为:省及设区市、市辖区所属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县(市)所属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

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对其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后,由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负担办法

免学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或所在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原则上要按照省确定的免学费标准给予学校补助。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补助),由此增加的支出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面学费工作,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未按规定落实本机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的,省将核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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