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网络机房、各学院教研室、各行政后勤部门、各计算机网络用户。
第三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 不得损坏、拆卸、移动、侵占校园网在校区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必须报告信息管理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委托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五)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 尊重并保护教师、学生等用户的个人隐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用户授权不得随意在网站,QQ群,微信群公布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七) 发现有违反上述制度条款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 按照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不良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八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九条 在校园网络、学校网站、电子信箱中发现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条 服务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口令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泄。口令的修改及设定需做好专门记录和备案。
第十一条 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遭破坏后能及时恢复。
第十二条 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在校园网内建立自己的WEB站点、BBS站点、讨论组及其它类似的信息站点。
第十三条 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如违反本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中心保留紧急处置直至断网的权利;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