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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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规范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勤于学习,勇于进取,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使自己具有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第三条严谨治学,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热爱学生,满腔热情地传授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能力,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条为人师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注意个人仪表,加强行为修养。
第二章教师职责
第五条教书育人
   1、教师对培养“四有”人才起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崇高的职责和义务。
   2、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3、按照教育规律进行教学,贯彻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等原则,既做好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又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学生。
   4、主动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能力,掌握科学方法论,并通过课堂教学和指导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六条承担具体教学工作
   1、负责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研究、制定。
   2、承担课程建设,包括研究制定所任课程有关的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及其辅助教学资料;根据需要参加实验室建设等。
   3、承担课程的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辅导答疑、实验课、实训、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等。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教学改革。
第三章课堂教学
第七条担任主讲教师的条件
   1、主讲教师必须是已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以上学历资格者(艺术类、德育和选修课除外);
   2、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进修过教育学、心理学和高等教育法规等课程,并获得教师一资格证书;
   3、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拟开课程的听课、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助教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经过试讲,由系(部)、教研室认可后方可上课;
   4、调人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由系(部)认可后方能任课;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不安心本职工作,教学不认真者;
    (2)对实验内容不熟悉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对已任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第八条开课前的准备
   1、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予开课。教研室应根据培养计划要求和计划学时数组织制定教学大纲,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中不经系、部批准,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
  2、精心选用或编写教材,教材要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教材的选用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及各系、部专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报主管教学院长签字。任课教师应为学生指定教学参考书。
   3、教学进度表由主讲教师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校历,填写统一表格,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在上课的前一周内分别交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第九条备课
   1、阅读和研究所授课专业的培养计划,明确所授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目的和要求。
   2、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育目标、内容、范围,各环节和教学法要求。
   3、做到四个了解(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了解选修课程教学情况;了解后续课程需要和安排;了解教学班学生的总体情况和学习基础),以处理好课程衔接。要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
   4、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吸取当前科学发展的新成果和最新应用技术。
   根据教学大纲,写出教案,在开课前教案至少完成课程的1/3以上。教师上课必须要有本次授课的教案。
   5、采用必要的多媒体、模型、挂图和幻灯、录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讲课
   1、授课要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并且要做到语言生动,板书工整,图文醒目准确。
   2、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教学。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致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寓科学思维方法的教育于教学之中。
   3、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课堂讨论
   1、讨论题目要有思考性和综合性,可选取教材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也可选取学生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还可选取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2、认真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搜集资料,准备发言提纲。
   3、教师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以使讨论层层深入,对学生要循循善诱,对有独立见解或有创见的教师应予表扬,允许保留不同的观点和见解。
  第十二条习题课
   1、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课内练习,习题课应使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通过剖析典型例题,深入理解基本概念,提高解题运算能力。
   2、习题课的讨论要有明确要求,要写好教案,围绕训练解题能力,开阔思路,培养独立钻研精神,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习题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担任,也可在主讲教师指导下,由助教担任。
   第十三条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除在期末考试前安排的辅导答疑外,应安排课外辅导答疑。
   2、辅导答疑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1)在规定时间内,教师对有疑问的学生进行个别解答;(2)教师可就共性的某些问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集体辅导或答疑;(3)教师可在辅导时间内轮流指定一些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提问或对较少的学生进行质疑。
   3、担任辅导答疑工作的助教,必须随班听课,以了解授课内容,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四条作业要求
   1、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和教学要求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必须体现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要求。
   2、对学生的作业,要从严要求,凡作业不合要求的,在指出其问题的同时,可退给学生重做。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按时批改发还。批改作业的数量,有助教批改作业的,必须全部批改,没有助教的,一个教学小班(35人左右)必须全部批改,二个教学小班及以上可批改2/3.
   3、凡发现抄袭作业者,该次作业按零分计,并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对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达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学期考核,必须重修。
第四章考试环节
第十五条考试与考查
   1、各门课程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凡已有试题库的课程,均应按其标准出卷。对使用同一教材,同一进度的课程实行统考,按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2、考试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广,要有一定的数量,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掌握在: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应有更高的深广度和难度,用以观察优秀学生的学习程度。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平时成绩一般占20%。
   3、每门考试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三份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后,于考试前一个月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抽选其中一份为期末试卷,一份留作补考试卷,另一份备用。
   4、考查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课堂出勤、完成课外作业、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和期末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必须在停课前结束,成绩一律按优(90一100分)、良(80一89分)、中(60一79分)、及格(60一69分)、不及格(0一59分)五级记分制计。
   第+六条监考
   1、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
   2、监考人员职责:
   (1)提前15分钟进人考场,督促考生将书本,笔记等集中放置在讲台上,清除课桌内的物品。
   (2)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整顿好考场秩序,按时发卷。
   (3)核对考生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准考证,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4)发现有作弊行为者,立即指出并终止其考试,写出旁证材料,在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
   (5)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笔,不得离开座位,待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
   (6)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7)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看书报、抽烟、聊天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坐在学生的座位上。对考生不得有任何暗示行为。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在考后3天内把考核成绩登统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教师签字的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告报教务处。
 
 
 
第五章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实验
   1、担任实验课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编制“实验教学大纲”。
   2、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择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单设的实验课,应编写实验教材,学生进行实验的时间,必须占实验课学时的2/3以上。
   3、认真做好实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预做实验并保存预做资料,布置学生预习和检查,预习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其参加实验。
   4、每次实验要考勤,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任课教师要担任部分实验课。
   5、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记录批改成绩,对数据不全、质量差及不符合实验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作。
    6、实验考核通过后,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最少不低于巧%)计人该课程考试成绩;单设的实验课,单独考核评分,必须进行实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缺做实验或实验报告1/3不交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学期考核,必须重修。
   7、担任实验课的教师要参加所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提倡自行设计和研制实验装置。
   8、改革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逐步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开设一些选修实验,加强近代测试技术训练。
   第十九条课程设计
   1、按照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或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做好指导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课程设计的课题应满足所授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深、广度和工作量要适当;提供课题供学生选择。
   3、指导教师要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及方法,制定课程设计实施计划,检查设计进展情况,注意发挥学生的创造性。
   4、认真考核学生的课程设计任务的完成情况,评阅学生的课程设计报告书,合理评出课程设计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条实习
   1、各类实习(实训)均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要求,明确实习目的,制定实习大纲。根据实习大纲要求,落实实习场所,制订实习具体计划,编写实习指导书。
   2、学校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参加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完成以下任务:
   (1)编写或选择实习(实训)教材,包括实习(实训)指导书,思考题和作业等。
   (2)参加实习教学研究活动,提出充实、完善实习(实训)内容和提高实训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3)配合校内实习(实训)专职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和操作知识方面的教学。
   (4)组织学生对实习(实训)基地指导人员的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及有关部门。
   3、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和职责:
   (1)实习准备:提前下厂做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准备,按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习计划。
   (2)实习动员: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了解实习任务和要求,遵守实习守则,进行安全教育。
   (3)实习检查和教育:严格考勤,经常(每周不少于二次)检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向系和学院汇报;根据需要,聘请企业有关人员作现场讲座,组织学生参与企业的重大活动,与厂方及生产人员搞好关系。
(4)实习总结、成绩评定:负责检查,批改学生实习总结,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写出实习总结。
   4、生产技术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和职责:
   (1)帮助学生寻找合适的实习岗位,并对实习岗位进行审定。
   (2)向学生下达实习任务书,讲明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
   (3)按照实习大纲和任务书的要求,结合实习岗位的具体情况,与企业指导人员共同商定实习内容、指导方法,指导学生编制实习计划书。
   (4)制订指导计划,及时记录检查指导情况。
   (5)认真评阅学生完成的生产技术实习总结报告及技术成果资料,参加实习答辩,根据生产技术实习考核方法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并填写生产技术实习情况汇总表。
   (6)与企业有关人员一起研讨和审定与企业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毕业设计选题的可能性,
进一步改善和扩大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7)根据生产技术实习情况,认真研究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教学改革,并进行尝试。
   5、指导其他实习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
   1、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设计、实验、研究、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师表;必须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2、指导教师报送的课题应符合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一般应为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并结合工程实际的应用型课题。
   3、指导教师要熟悉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对其关键部分进行预作。
   4、提前一个月给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针对学生不同情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要求和进行方式,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计划。
   5、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每周至少二次(不能少于6小时)对学生进行指导、质疑,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创新,加强独立工作能力培养;记录检查指导情况,对学生进行考勤,作为平时成绩考核参考。
   6、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其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写好指导教师考核评语。
第六章教学纪律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作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教师、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系、部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系、部应说明情况,填写调课、停课登记表,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予以调课或停课。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拖堂。上课时必须关掉手机。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重点,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试题。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执行,不能随便增减学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二十七条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院评审小组评定,可授予院级优秀教学奖。
   第二十九条教师担任主讲的有关课程,在全国、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中获得较好成绩,则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对在全国、全省组织的有关高校的各类竞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一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发给奖状或证书、奖品或奖金。优秀教学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凡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监考不负责、考试成绩不按时送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减少实验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主(监)考迟到未超过10分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对旷教、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主(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等,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学院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对于泄漏考题,在考试中徇私舞弊等严重教学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于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除行政处分外,还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以上行政处分将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研究决定,并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以上奖励与处分将作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适用于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的教师及承担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异的,均以此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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