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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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试行) 院教【2006】30号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根据《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课程考核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考核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实践性课程(环节)、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他课程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二条考试课考核时原则上要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并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
   考试课的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成绩三者相加组成,公式为:
  期末考试成绩×60﹪+实践考核成绩×30%+平时成绩×10﹪=考核成绩。
  第三条考查课考核相对灵活,可提前安排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如听课、作业、实训(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四条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可单独评定成绩。实训(实验)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50﹪(也可只根据平时的教学过程评定成绩,而不进行最终的实训(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五条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六条学生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学院组织的统考、补考、外语等级及计算机等级等基本技能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其他考试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由课程所在系(部)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可参加该课程在毕业前的补考,也可选择重修。补考成绩低于30分(含30分)者不得参加毕业前的补考,需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一般应当事先持有相关证明(疾病须持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一)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审核、审批。
(二)缓考的考试与下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
   第十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也可申请重修。若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则取消毕业前一次性补考机会,但可以申请重修。凡考试因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只能重修不可参加任何补考。
  
 第十一条补考的安排与组织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二)学生参加补考必须向教务提出申请。因未取得毕业所规定教学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每个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内向教务处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重修的安排与组织
( 一)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以及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二)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可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补考不合格可再次申请重修。
(三)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合格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四)三年制专业的学生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进行。重修手续于重修学期的前一学期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重修手续,一律视为放弃本次重修。学生若在第四学期有未通过考试的课程,重修安排在第五学期(校外实习、社会调查除外)。第五学期及以后在我院学习期间的不合格课程,在不违背《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学生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以自修为主的重修或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重修。五年制学生重修可参照以上安排。
(五)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只能重修。
(六)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经教务处核准审批后安排重修教学。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与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成绩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含良好或80分),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结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
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及格后按60分记载;但补考成绩高于90分(含90分)按实际成绩记载;旷考不记载该课程考核成绩;作弊学生的考核成绩无效;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经教务处批准,可扣除卷面成绩的30﹪、50﹪直到全部扣除。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十
六条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和系(部)指定人员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实施与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的准考证(或学生证)入场。无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有关规定见附件8《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有关规则见附件9《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由他人冒名顶替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应认定是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场全体考生成绩。并追究监考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出该考场实际答卷数四分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合格成绩而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宣布证书无效并缴回。
   第二十七条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当事学生签名,
由教务处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对属于违纪、作弊的学生交由系(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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