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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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业绩认定规定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2007        2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关于科研业绩认定的暂行规定
为准确反映全院科研工作业绩,建立科学完善的科研业绩认定标准,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学院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成果登记
凡学院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及时到科研处进行登记,学院给予基础性奖励,并作为评职、评先等有关活动需提供资料时唯一的原始数据。
(一) 登记范围
1.以学院为主持或参加单位,通过市、局级(含市、局级)以上鉴定(评审)或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研究成果。
2.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学院,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上或在具有标准书号的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 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4. 已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已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
(二) 登记要求
成果完成人在取得上述成果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应提交鉴定(评审)证书及全套鉴定技术文件;验收的项目应提交成果证书、结题情况表和结题报告。
2. 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应提交正式奖励文件(复印件)或获奖证书原件。
3. 学术论文应提交刊物原件和论文的电子文档。
4. 著作、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应提交原件。
5. 其他成果应提交相关总结材料。
二、科研业绩认定
凡在学院立项、登记并纳入科研管理范畴的科研课题及经费、鉴定的科研成果、获得的科技奖励、取得的授权专利、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均作为每位教职工的科研业绩。
三、    科研业绩的认定内容
1.科技成果奖的界定
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局或由其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是指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省长特别奖、市长特别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者应在各等级额定奖励人数以内,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2.科研项目的界定
(1) 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按照“项目—课题—专项”以三级管理方式签署的科技合同、分合同项目均视为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 省部级科研项目按省、部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确定;省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确定;军事项目按下达任务单位相应级别认定。
(3) 横向项目:指外单位委托我院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
项目研究人员排序以正式合同(协议)中相应条款为准,所有项目应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3.科研经费
科研课题经费是指纳入院科研经费管理指定帐目并已实际到院财务管理部门的研究经费,科研经费的认定首先由课题组出具经费到帐情况说明,由院科研处和财务部门核实确定。
4.学术论文、著作、专利
三大检索工具收录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我院的年度检索报告为准;作者署名单位为学院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必须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职务专利、计算机软件类成果以国家相应授权机关的证书为准。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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