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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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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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一般为6-12个月,警告处分期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8个月、记过处分期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
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至少过半;在处分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给予从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处分的,处分期至少过半,不过半的做结业处理,到期审核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屡犯不改的。
第十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在处分期的学生,取消其参评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利用、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
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开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他人同意为达到个人目的把他人联系方式或其他情况买卖、透漏其他人的,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一千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两千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超过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及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带头违犯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及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及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及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涉及正式刊物论文发表的从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
(八)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九)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外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滋事、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校外人员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四)饲养或容留动物的;
(五)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十)违规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在宿舍区内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条 冒用学院或院内部门的名义从事各类非法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妨碍学院管理人员依照学院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五条 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六十条 组织或参与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经二级学院会议研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二级学院,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二级学院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安全工作处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处。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亮明身份,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六十三条 学生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本人,告知学生本人的内容为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学生处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听取。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核,经学院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免于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七十一条 初次违纪且情节较为轻微、按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可向学院申请免于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拟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可向学生处提出免于纪律处分的书面申请。
第七十三条 学生处对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免于纪律处分条件的,违纪处分决定暂不作出。
第七十四条 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应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工作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具体形式由学生处指定。
社区服务时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拟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四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六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工作应分日实施,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应在2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七十五条 违纪学生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由执行监督部门签署鉴定意见。
第七十六条 学生处对违纪学生考核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作出免于纪律处分的决定;考察不合格的,按纪律处分程序作出相应处分。
 
第六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七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七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二级学院以上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二级学院以上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过半后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院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二级学院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学院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八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二级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处或二级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八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五年一贯制学生、其他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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