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25-09-24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之前向学生处和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医院、所在街道、乡镇等证明)。请假应当经学生处批准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5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当天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高中档案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校领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果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应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及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意见及联系方式外,还应携带: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应携带入伍通知书;

(二)创业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的材料或其他有法定效力的佐证材料;

(三)因病的学生应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 由于学生个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原因,无故逾期不报到的;

(二)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对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可最长保留入学资格2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10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经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校,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学费缴纳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视入学起点不同,学制分为两年制、三年制。学制为2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五年一贯制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一)经确认留、降级的;

(二)经批准休学的。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六条 因入伍及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如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集体劳动、军训、形势教育、政治活动等应当进行考勤(考勤每周按5天,每天按6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报二级学院备案。对于缺勤累积达到相关处理规定的,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假应有相应的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包括3天)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5天以上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1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病假应当有校医务室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的或超假的,按旷课处理。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生请销假制度,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石家庄科技信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施行。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给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每门理论课(含实验)按一门课程计算,如若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按一门课计算;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按一门课计算;

(三)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及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补考后,1学年累计有5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也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在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重修。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视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而定,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五)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申请转入相近或其他规定专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属于毕业班的;

(三)入学录取成绩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五)高考招生时不同批次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转入普通类的;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十)单招录取学生跨单招考试类的;

(十一)单招录取学生转入只有统招计划的;

(十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学生专业调整审批表”,经招生就业处审核,转出二级学院同意,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在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贯通培养类型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的培养要求而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需要办理户籍迁移的,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下列相关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书;

(二)有该生姓名及省(市)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三)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经转出院校同意并加盖公章,拟转入院校同意并加盖公章;(转出院校的同意函、拟转入院校的同意函)

(四)学生成绩和表现鉴定书;

(五)如患有疾病者持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事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学生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书),经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同意,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2日内应当离校。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完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至创业结束后两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诊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并报教务处备案。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四)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五)因创业复学的,根据学生创业及发展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1学年累计有6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留级超过两次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填写《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学生处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核,招生就业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九条 对其他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

(一)毕业前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实习考核未通过的; 

(三)未解除处分的。

第五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而结业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结业换毕业考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考核不合格,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工作的,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未解除处分而结业的,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处考察确认,符合解除处分的,准予毕业,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结业换毕业考核或经考核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对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变更学籍信息具体流程:

(一)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二)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后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籍主管人员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后加盖本部门公章。

2. 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3. 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 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 属于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派专人实地调查核实或向有关部门发送“材料真实性的函”予以核实。

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变更的,学生需要充分证明和原学籍为同一人,学校核实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期统一出具红头文件并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5年4月22日